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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属于医疗过错吗

2023-08-15 21:23:02 来源:法问网

一、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


(资料图)

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不能一概而定的,要依据实情的情况而定,如果有医治的条件而不医治造成患者受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如何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即就是个人开办的私人诊所,也是以医疗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而不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代表的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实施医疗行为出现的过错,就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一)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

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2、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4、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5、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各项工作制度相对于医疗实践而言总是滞后的,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为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为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弥补一些新的诊疗方法因无成文的技术规范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不足。承认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此来判定医疗过错。正确的做法是: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二)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

医疗水准即合理的注意与适当的技术,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根据其岗位与职称,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学识、注意及技能,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是医师之所以为医师、护士之所以为护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

三、医院延误治疗时间需承担的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因医院延误的治疗时间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医院因为没有办齐手续或者暂时没钱交费用而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

2、医院救护车耽搁太慢抢救不及时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病人损害的。

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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